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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綱目


申命記 第 二十一 章 <上一章 下一章>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e 對有人殺了人,被殺者給發現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審斷 二一1∼9
21: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發現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;
21:2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。
21:3看那一座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
21: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溪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21:5利未子孫作祭司的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,在耶和華的名裏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判斷。
21:6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溪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21:7他們要申明說,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21:8耶和華阿,求你1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1赦免。
21: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
13 關於在被擄的人中,娶美貌女子為妻 二一10∼14
21: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;
21: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21: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要剃頭髮,修指甲,
21: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整月,然後你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21: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絕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辱了她。
14 關於長子的名分 二一15∼17
21:15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所愛的,一個是所惡的;所愛的和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21:16到了把他所有的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21: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自己一切所有的,分給他雙分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首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。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f 對頑梗悖逆兒子的審斷 二一18∼21
21: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;
21:19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,到本城的長老那裏,
21:20對本城的長老說,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
21: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,以色列眾人聽見都要害怕。
g 將犯罪的人掛在木頭上 二一22∼23
21:22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處死了,你將他1掛在木頭上,
21: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,因為被掛的人是1神所咒詛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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