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  3章2節
3:2
3章2節 註3

在神舊約的經綸裡,律法是人與神關係的基本條件;(23;)在神新約的經綸裡,信仰是神在人身上完成祂新約經綸惟一的路。(提前一4。)律法與肉體有關,(羅七5,)倚靠肉體的努力;肉體是“我”的顯出。信仰與那靈有關,信靠那靈的運行;那靈是基督的實化。在舊約裡,“我”和肉體在守律法上,擔任重要的角色;在新約裡,基督和那靈接管了“我”和肉體的地位,信仰頂替了律法,使我們能憑那靈活基督。憑著肉體守律法,是人天然的路,在人觀念的黑暗裡,結局是死和苦惱。(羅七10∼11,24。)本於聽信仰接受那靈,是神啟示的路,在神啟示的光中,結果是生命和榮耀。(羅八2,6,10∼11,30。)因此,我們必須寶貴聽信仰,不寶貴行律法。我們是本於聽信仰接受那靈,使我們能有分於神所應許的福而活基督。本章7、8、9、11、12、23、24、25節所說的信,都是指這信仰。(見一23註3。)